近日,赵先生夫妇起诉要求儿子小赵和前儿媳小刘偿还8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,被延庆法院判决驳回。法院认定该款项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而非借款。
事件起因于小赵与小刘婚后购买一处房屋。在三年间,小赵先后五次向父母赵先生夫妇出具借条,共借款85万元用于购房及装修。小赵本人认可收到该笔款项,并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。但前儿媳小刘对此提出异议,她表示对借条一事并不知情,并认为这笔用于支付婚房首付款的出资属于赠与。
延庆法院经审理查明,涉案房屋登记在小赵、小刘二人名下,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并偿还贷款。法院认为,基于小赵与赵先生夫妇的父母子女关系,无法认定小刘存在借贷合意。庭审中,小赵陈述借条出具时二人已分居,是小刘未签字的原因。在赵先生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款项系出借给小赵、小刘的情况下,依法应认定该款项为赠与。
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阐释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,如果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,离婚分割财产时,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决。本案中,赵先生夫妇的出资用于购买婚房及装修,且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。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具有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,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
法官强调,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,性质约定不明的,法律优先推定为赠与而非借款。此外,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,需承担举证责任。若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具有借款合意,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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